04 Feb 2025
買房後發現鄰居是葬儀社可以解約嗎?

案例事實: 吳先生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購買新成屋(下稱系爭房地),用途為開設美髮店,交屋後發現隔壁為葬儀社,屬於嫌惡設施,構成民法第 354 條所定物之瑕疵,且建設公司故意隱瞞此一事實,吳先生可否依民法第 359 條主張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 249 條請求返還價金?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嫌惡設施的認定應考量客觀因素,而非個人主觀感受,且葬儀社是否為嫌惡設施,需考量其是否實際進行影響鄰居生活的殯葬活動,例如擺設靈堂、停放棺柩等。本案隔壁公司僅登記有殯葬服務業,但無證據顯示其在系爭房地隔壁實際從事殯葬活動,因此不構成嫌惡設施。另外,吳先生簽署的「建物現況確認書」並非建設公司對房屋品質或效用的擔保,吳先生有能力親自確認周遭環境,建設公司並無隱瞞的情形。而銷售人員於錄音中表示不知隔壁公司實際營業項目,此認知與現代社會殯葬服務業分工精細的現況相符,不能認定建設公司故意隱瞞。因系爭房地並無瑕疵,建設公司也無故意隱瞞,因此吳先生無法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台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9號)。
評析:法院以吳先生的簽名認定吳先生有辦法確定周遭環境為由,認為建設公司並無隱瞞吳先生顯然不太現實,因為買方通常不會比賣方熟悉物件的周遭環境,簽名很可能僅是確認賣方有告知物件之狀況而已,況且,本件如有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的話,吳先生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是否應對消費者為有利之解釋?(消保法11條2項參照),即如多數消費者對於鄰居是葬儀社之「屬性」確有忌諱,葬儀社是否當然不構成嫌惡設施,似有疑義(本文僅為律師個人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