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藝人隋棠小孩發出噪音擾鄰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隋棠夫妻或其鄰居都分別提出事證欲證實對方才是惡鄰,姑且不論事實真相如何,本人依據過往之辦案經驗,淺談區分所有人遭遇噪音滋擾時,應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一、 辦理此類案件,首要確定噪音是否係人為所生。公寓、大樓往往因結構而有低頻共鳴或是水錘效應等因素產生惱人的噪音,因此當然無法歸咎於鄰居,實務上多向原屋主(即房屋之賣方)主張減少買賣價金,但需要注意時效的問題(民法365條參照)。
二、如為人為噪音,最重要的仍係錄音蒐證,並同時請管委會派員到場勘察,為防止結論偏頗,最好請管委會每次派不同人員到場勘查。如確定聲音清楚,請管委會發存證信函向發出噪音之住戶予以制止,如該住戶仍屢勸不聽,受噪音滋擾之區分所有人即得向各縣市政府提出陳情,市政府不久後會派員前往確認後,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命令發出噪音之住戶限期改善,並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
三、做好以上準備後,受噪音滋擾之區分所有人如因上開噪音造成精神問題(應有診斷證明書為證),或是確實因上開噪音影響生活時,即得對發出噪音之住戶提告請求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最嚴重得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法院請求強制該住戶遷離。
四、至於非法律層面,網路上有人分享可以請認識的「兄弟」跟該住戶多「溝通」幾次,也會有奇效。
大樓、公寓住戶間因相鄰關係較為緊密,很容易因彼此生活作息產生噪音干擾,且溝通過程中耗費大量心力、時間成本,又在法院認定之精神慰撫金多為保守的情形下,訴訟結果往往不盡人意,只要惱人的鄰居還在,噪音的問題就無法解決,該房屋將來轉手價也會相應下跌,在此奉勸買屋前最好向左鄰右舍、賣方打聽有無VIP級的鄰居,以免將來入住後發生糾紛,【千金難買好鄰居】絕對是亙古不變的硬道理,應該也是不少人過往的經驗談。
相關法條:
民法365條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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