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Feb 2025

吳先生為了實現創業夢想,向建設公司買下了一間全新的一樓店面,準備開一間充滿質感的的美髮沙龍。交屋後,吳先生正準備大展身手裝潢時,卻赫然發現隔壁進駐的竟然是一間「葬儀社」!
對於講求氣氛與客源的服務業來說,這無疑是個晴天霹靂。吳先生認為葬儀社是標準的「嫌惡設施」,不但嚴重影響店面價值,更氣憤建設公司在銷售時竟然隻字未提。
於是,吳先生依據民法第 359 條「物之瑕疵」的規定,向法院提告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價金。本以為勝券在握,沒想到法院的判決卻讓他大失所望。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吳先生敗訴。法官的主要理由有三個,這也是一般民眾最容易忽略的法律盲區:
針對這個判決,本所認為在實務操作與保護消費者的層面上,有幾個值得探討的爭議點:
爭議二:消保法的「保護傘」去哪了? 這是一般民眾向建商買房的案件,理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根據消保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當契約內容或環境告知有模糊空間時,是不是應該給予弱勢的消費者多一點保護?
爭議三:台灣社會的「民俗忌諱」不容忽視 法院認為沒有擺棺木就不算嫌惡設施。但在台灣社會的客觀風俗中,大多數消費者對於鄰居的「屬性」是葬儀社,心理上確實會有極大的疙瘩與忌諱,更何況是需要開門做生意的美髮店?直接認定它「當然不構成」嫌惡設施,恐怕與一般大眾的認知有不小的落差。
(註:以上評析為律師個人實務見解,僅供探討參考,具體仍應個案判斷。)
【律師實務建議:如何避免買到「隱形嫌惡設施」?】
這個判決給了所有購屋族一個殘酷的教訓:「簽名不能隨便簽,合約不能只看大字。」
在簽署「建物現況確認書」時,千萬不要銷售人員指哪裡你就簽哪裡。如果你對周邊環境有特定的忌諱(例如:絕對不能有八大行業、殯葬業、基地台等),最保險的作法是「要求在合約的特約條款中白紙黑字寫下來」。例如加註:「賣方擔保本物件方圓 XX 公尺內無殯葬相關行業,若有不實,買方得無條件解約」。
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魔鬼藏在細節裡。如果您在購屋合約上遇到疑慮,或者已經陷入類似的交易糾紛,建議及早尋求專業不動產律師的協助,別讓白紙黑字的合約,成了對方卸責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