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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誤吃蛋糕」背後的法律問題
「管理員誤吃蛋糕」背後的法律問題
文章引用自:
14 Apr 2023
「管理員誤吃蛋糕」背後的法律問題
:
新北市淡水區一棟社區大樓的女住戶,向社區主委所經營的咖啡店訂購了一款蛋糕,並先結清蛋糕款項,再請咖啡店外送到自家社區,由大樓管理室代收,不料疑因管理員交接不清,當班管理員以為這個蛋糕是住戶「請客」,直接將蛋糕吃掉,女住戶知情後不打算追究,咖啡店亦補送蛋糕給該住戶,惟主委卻沒放過該管理員,並遭調離現職。主委並以咖啡店名義與該管理員以
6000
元達成和解,主委與女住戶有以下爭執,謹分析如下
:
(一)女住戶主張,她已經付錢了,蛋糕所有權應該是她的。但主委
(
即咖啡店老闆
)
主張,因女住戶放管理室太久沒拿,蛋糕所有權應該還是咖啡店的
?
按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
民法
761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
,又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
民法
942
條後段參照
)
。蛋糕是動產,而管理員是受社區大樓所有住戶指示收受貨物,故一旦管理員收受蛋糕,蛋糕所有權即移轉予女住戶。蛋糕所有權之移轉與有無付錢、或是蛋糕放管理室太久無關。
(二)咖啡店有無義務補送蛋糕予女住戶
?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負擔
(
民法
373
條參照
)
。其實可以想像,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買賣契約後,於買賣標的物交付前,出賣人負擔給付危險
(
即標的物就算滅失還是要對買受人負責
)
,買受人負擔價金危險
(
價金滅失還是要對出賣人負責
)
,而標的物交付後,當然就已經沒有給付危險的問題,所以民法
373
條所謂的「危險」是指買受人應負擔之價金危險而言。故買賣標的物交付予買方後,因不可歸責於兩造當事人之事由而滅失,買方仍需要給付價金,賣方沒有義務對該標的物負責。因此咖啡店沒有義務補送蛋糕予女住戶,但事後仍補給女住戶一個蛋糕,女住戶亦收下蛋糕,應認純粹是贈與。
(三)女住戶認為
6000
元應該是屬於管委會的罰金
(
或她自己的
)
,咖啡店認為補送蛋糕後,女住戶也收下,所以有權跟該名管理員和解
?
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之契約
(
民法
736
條參照
)
,縱然咖啡店對於被吃掉的蛋糕不能主張任何權利,且補送的蛋糕是贈與女住戶的,咖啡店當然得與管理員達成和解以終止爭執,所以收下這
6000
元也是有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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