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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律師專欄

「管理員誤吃蛋糕」背後的法律問題

14 Apr 2023

「管理員誤吃蛋糕」背後的法律問題:
新北市淡水區一棟社區大樓的女住戶,向社區主委所經營的咖啡店訂購了一款蛋糕,並先結清蛋糕款項,再請咖啡店外送到自家社區,由大樓管理室代收,不料疑因管理員交接不清,當班管理員以為這個蛋糕是住戶「請客」,直接將蛋糕吃掉,女住戶知情後不打算追究,咖啡店亦補送蛋糕給該住戶,惟主委卻沒放過該管理員,並遭調離現職。主委並以咖啡店名義與該管理員以6000元達成和解,主委與女住戶有以下爭執,謹分析如下:

(一)女住戶主張,她已經付錢了,蛋糕所有權應該是她的。但主委(即咖啡店老闆)主張,因女住戶放管理室太久沒拿,蛋糕所有權應該還是咖啡店的?
按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761條第1項規定參照),又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民法942條後段參照)。蛋糕是動產,而管理員是受社區大樓所有住戶指示收受貨物,故一旦管理員收受蛋糕,蛋糕所有權即移轉予女住戶。蛋糕所有權之移轉與有無付錢、或是蛋糕放管理室太久無關。

(二)咖啡店有無義務補送蛋糕予女住戶?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負擔(民法373條參照)。其實可以想像,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買賣契約後,於買賣標的物交付前,出賣人負擔給付危險(即標的物就算滅失還是要對買受人負責),買受人負擔價金危險(價金滅失還是要對出賣人負責),而標的物交付後,當然就已經沒有給付危險的問題,所以民法373條所謂的「危險」是指買受人應負擔之價金危險而言。故買賣標的物交付予買方後,因不可歸責於兩造當事人之事由而滅失,買方仍需要給付價金,賣方沒有義務對該標的物負責。因此咖啡店沒有義務補送蛋糕予女住戶,但事後仍補給女住戶一個蛋糕,女住戶亦收下蛋糕,應認純粹是贈與。

(三)女住戶認為6000元應該是屬於管委會的罰金(或她自己的),咖啡店認為補送蛋糕後,女住戶也收下,所以有權跟該名管理員和解?
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之契約(民法736條參照),縱然咖啡店對於被吃掉的蛋糕不能主張任何權利,且補送的蛋糕是贈與女住戶的,咖啡店當然得與管理員達成和解以終止爭執,所以收下這6000元也是有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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